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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道县周敦颐理学文化研究与传承协会章程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本章程经2010年6月14日成立大会通过, 2020年5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道县周敦颐理学文化研究与传承协会。英文名称:Chow Tun Yee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and inheritance of neo-confucianism culture in Dao County.缩写:CTA,简称:周敦颐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道县周敦颐理学文化研究与传承协会是道县社科界专家、学者、广大致力于弘扬传承周敦颐理学思想的研究者及支持濂溪故里建设的有识之士,部分周敦后裔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民间性、文化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展党的工作。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会员贯彻党的“双百”、“二为”、“以德治国”方针,对周敦颐理学文化进行深入学习、研究传承,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作出贡献;集全体会员之大智,举全体会员之大力,精诚团结,共同构筑周敦颐理学文化的传承交流平台;全体会员作为周敦颐理学文化的研究传承者,应积极行动起来保护周敦颐理学文化遗产,推动理学文化研究与传承研究对象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第四条  本会接受道县民政局、道县宣传部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
  
  湖南省道县寇街25号  电话/传真523682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培养周敦颐理学文化的后备人才,开展周敦颐理学文化、湖湘文化及中国传统文化研究并出版有关著作、书刊;举办周敦颐理学文化研讨会、学术讲座;资助有关学术研究项目;与海内外会员、周氏后裔进行交流和友好交往;多方筹集资金对周敦颐故居、濂溪故里、濂溪书院及濂溪祠堂等建设项目进行恢复和修缮,建设敦周敦颐理学文化交流平台。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或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承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种。同一单位有会员10人以上者,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为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可以在该地区(单位)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并接受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本会,并热衷于周敦颐理学文化研究与传承事业,定期交纳会费;参加有关研究、讲习、文化交流等各项联谊活动。
  
  第九条  新会员入会,必须由本人申请,有正式会员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获得本会的有关奖励、资助;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按时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信息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通知本会理事会,并缴回会员证。若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违反本章程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修改、通过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可以推迟1年,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大会选举成立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织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通过民主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有关理事组成,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本会聘请若干名海内外会员、热心周敦颐理学文化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其热心和号召力在国内外会员中有较大影响,特别要求有能力、实力、时间为周敦颐理学研究与传承做出业绩,作出样榜者。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落实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办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及时向会长、常务理事会及上级报告有关工作、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本会业务活动合法收入、利息等。所有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大额捐助和大额收支须经理事会和党支部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建议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团体会员10000元。具体的缴费方式和金额经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周敦颐理学学术思想研究、著作出版、图书发行、设备购置、筹备会议、健全扩大组织、海内外联谊及周敦颐传承平台建设(元公墓、濂溪书院、濂溪祠堂等)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会计离职,必须作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需造好清册,由专人负责和监督;有关负责人工作调动时,必须作好移交工作;若有遗失、损坏,必须赔偿。国家拨款、社会捐助、赞助款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向会员、社会公示。如因工作需要,使用部分图书资料等,需写出借条,按期归还。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归会员集体所有,由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管理和使用,不得作为任何个人的私产变卖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和待遇,如有可能,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待遇进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审议通过15日内,须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若决定与其他团体合并或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一切财产就地封存,在有部门领导下,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不得私自转移或变卖、私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即终止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从本章程经2010年6月14日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会理事全议过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冠疫情结束后召开会员大会说明情况并通过表决程序,现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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