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华濂溪周氏商业联盟(以下简称“总会”)对各分支机构(包括省级分会、各分办事处、专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注册机关》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总会章程,认真执行总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由总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由筹备组织提出申请,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成立。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是团结、联系会员的平台,为推动会员企业发展和产品赢利。
二、成立分支机构程序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中华濂溪周氏商业联盟章程,接受总会监督管理,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策划濂溪周氏企业的技术、市场、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整合和服务的会员单位,均可向总会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成立。分支机构的成立应充分体现地域和其行业代表性。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除分支机构正、副主席(主任)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外,秘书长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七条 分支机构所属行业有主管部门的,分支机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必要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 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连同相关资料由发起人报送总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组成人中员作为总会正式会员出席总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总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总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总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总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积极在本行业本区域内发展会员,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分支机构必须每年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为总会员,报协会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行业、本区域濂溪周氏家人企业技术、市场、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总会反映本行业、本区域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策划行业或区域交流、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之间的业务研讨和合作交流;
(四)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举办各种研讨交流培训,开展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的相关策划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创新能力;
(六)研究和探讨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发展方向、行业规范、企业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濂溪周氏家人企业技术、市场、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的健康发展;
(七)承办总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分支机构的成立和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成立申请书由总会秘书处向总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由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6、有发展20名以上协会单位会员(不包括个人会员)能力。
(二)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成立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
3、分支机构章程;
4、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6、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7、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总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总会秘书处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总会协助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任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总会授予印章并正式启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分支机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六、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总会秘书处为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机构。总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与总会之间应建立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分支机构制发的文件,特别是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及时报送总会备案。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送总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包括内设办事机构印章)统一由总会秘书处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分支机构因机构注销、调整、名称变更等作废印章一律上交总会秘书处,统一上缴或销毁。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总会的会员,隶属分支机构管理,为扶持分支机构发展,总会每年从分支机构提取会费20万元人民币作为管理费,其他会员会费作为分支机构发展费用返还分支机构。所有会员由协会统一办理会员证并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为濂溪周氏家人企业提供技术、市场、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服务费
(二)培训、专业技术服务费收入;
(三)会员、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备案部门备案。
七、分支机构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四)对总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五)未经总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六)一年内未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分支机构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未报送文件和信息;
(八)连续两年不缴纳会员会费或不参加总会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中华濂溪周氏商业联盟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经协会常务理会审议批准后,中华濂溪周氏商业联盟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将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注销其分支机构资格并予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濂溪周氏商业联盟
2015年12月1日